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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2-06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

 


 

 


 

永清县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气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以“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涉气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拒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和自动监控设备及数据异常、弄虚作假等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严查重处、短期见效、常态化保持为原则,严厉打击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大气环境质量安全。

二、执法检查范围

各乡镇(区、办)所辖全部村街(社区)

三、执法检查时间

    2018年2月1-3月15。行动结束后,常态化保持。

四、执法检查重点

(一)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回头看”

1、对照台账,重点检查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两断三清”不彻底情况;整改提升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恢复生产后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散乱污”企业或集群。

3、永清县小塑料、珍珠岩制品等重点区域企业或集群整治情况。

(二)其他涉气排放企业

1、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情况。水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2、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治污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3、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淘汰的燃煤锅炉。

    4、自动监控情况。是否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

5、应急减排情况。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6、错峰生产情况。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五、执法检查安排

采取县级督导检查与乡级(区、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第二阶段强化督导检查内容。执法检查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执法排查阶段(201821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环保、工信、工商、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对照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各类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执法排查。

1、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要按照“两断三清”标准,立即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排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类涉气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环保局、工信局分别将执法排查情况分类建立统计台账,每天下午1600前报县政府大气办汇总。

(二)整治验收阶段(315日前):根据执法排查情况,各乡镇(区、办)按照处罚、整改双到位的原则,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类涉气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1、具备整改条件的,限期整改到位;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属于“散乱污”的,依法取缔到位。

2、对于整改类的企业,由各乡镇(区、办)及环保、工信、工商、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结合春节后的复产复工,对企业整改达标情况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部门联合会签确认后允许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联合验收组在整治验收阶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1600前报县政府大气办汇总。

(三)常态化监管阶段(常态保持):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加强执法监管,持续巩固执法检查行动成果,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新生或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统筹调度。执法检查行动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工信、工商、供电、公安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负责本次执法检查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办)是执法检查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导,及时调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全面摸清底数,并依法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因漏查漏报或未按时完成整治导致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问责。

(三)严格信息公开。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违法企业名称、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结果、责任单位等相关情况。

县环保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12369)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督导发现问题数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全面加强对所负责区域的督导检查。对于立行立改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突出问题及时报“两办”督查室、大气办,列入督办范围。对发现存在漏查漏报、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污染事实等问题的,要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经督导组长签字后移交联合执法检查组,为下一步启动问责机制做好准备。

联系电话:6696594

附:     乡镇(区、办)执法排查情况分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