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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0-01-23
我局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幸福家园小区居民网上诉求:诉求人认为物业收取露天车位费每年2000元不合理。物管办接到此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
物业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使用费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没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诉求人如对此解释不满意建议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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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2天22小时
已办结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