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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救灾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汇编)

发表日期:2023-08-16

一、增值税
(一)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三)个体工商户因灾受损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公益性捐赠可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五、车船税
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六、房产税
(一)受灾地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二)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灾地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
八、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
九、社会保险费
对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于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十一、延期申报
政策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