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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 储存 运输 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1-02-01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2月9日零时起,永清县实行全县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它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