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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1-09-03

为提升我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规范技能培训秩序,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方式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承训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申请条件,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签约。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高、就业渠道稳定、就业率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二、征集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能院校、技工学校、公办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类型。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所培训职业技能项目需包含在技能目录范围内并在省级部门取得备案,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资质。同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循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具有与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相衔接的就业渠道,实现“培训即就业、离校即上岗”的目标,承训机构需保证完成培训的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1年的就业合同。
(六)同意接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七)承诺做好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的保管工作,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阶段。具备基本条件有承训意愿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承训申请,填写《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并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佐证材料。申报相关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材料(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等)、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近年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就业跟踪反馈、相关照片及获奖证明材料等,扫描成PDF文件。(9月2日至9月6日)。
(二)受理审核阶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文件要求,通过向相关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情况。(9月6日至9月8日)
(三)社会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签约存档阶段。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签约,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存档。
五、管理要求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按照“实名制、可追溯”的培训规范要求,完善培训流程,做到实名真实培训,培训全程留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周密组织培训,认真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培训信息台账和培训档案,并对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可以采用视频录像照片等形式记载,留痕资料留存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相关教材、课件、试题、结业证书、绩效说明、培训人员名册及考勤表、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参加的培训项目等。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日常检查年度评估。通过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照片视频和财务凭证、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等方式,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培训质量低、负面评价高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移出培训机构名单。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法人、业务范围、专职教师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联系方式:0316-668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