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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2-02-03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清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区、办)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特别是对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及重污染天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应急管理局电话:6681903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六、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