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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整治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3-07-03

      为维护正常的客运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永清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开展“规范客运秩序,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取得由永清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取得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的经营者及车辆,方可在永清县县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二、严禁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家车、社会(含出租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活动,严禁出租汽车异地营运。

三、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私自安装“空车牌”、“小红灯”的,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并处200元罚款。如经调查确属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阻碍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客运经营活动,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客运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组织、参与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阻断道路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城区出租汽车禁止悬挂多个空车牌,禁止乘客上车后继续点亮空车牌,禁止拒载、绕行、途中甩客、私自涨价、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计价器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打击“黑出租”专项行动中,对查处的公职人员从事非法运营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九、凡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活动的私家车、社会车辆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停止经营活动的,不再追究其责任;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出租汽车出行,自觉抵制和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6688900。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清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