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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8-01-24来源:编辑录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外环线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区域为县城城区内北至S273廊霸线、西至S273廊霸线、南至金三角北无名公路与北园子村一线、东至王泊自排渠区域以内。以上范围均含道路、沟渠沿线外侧200米区域。

 二、禁止在县城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乡镇环保监测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公安局派出所要会同有关居委会、村委会,选择宽敞、安全地点作为指定燃放区域,教育、引导群众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本通告规定,避免随意在居民楼前、车辆旁、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事故。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县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影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经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违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九、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工商食药监、城管、教育、交通、卫计、民政、环保、供销社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园区、城区街道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

 

特此通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