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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表日期:2018-03-16来源:编辑录入:

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提示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已出租自有房屋的,出租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2018年3月31日后新增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5日内,按照上述渠道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主及承租人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自2018年4月8日起,公安机关将对全县范围内出租房屋开展新一轮检查,对出租人不如实登记备案的,将予以处罚。

永清县公安局

2018年 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