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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4-01-3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关规定,根据我县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北至廊霸路、西至廊霸路、南至南环路、东至中干渠以内区域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自规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30日永清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