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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清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9-09-20

 

为确保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庆阅兵飞行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决定自2019年9月17日0时至10月1日24时,在永清县行政区域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养殖的鸽子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四、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派出所、村街,对净空限制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联合排查。五、县人武部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