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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通告

发表日期:2020-06-18

关于禁止传销

加大对违法出租房屋处罚力度的

通   告 

 

为确保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廊坊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传销加大对出租房屋处罚力度通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租赁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公安派出所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负责监督出租房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永清县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


永清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传销组织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往往以招工、做生意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等幌子,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与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均是以上述理由,把亲戚、朋友、兄弟、姐妹、同事、同学等骗到外地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集中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广大居民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拘留。
  四、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将酌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传销!希望你们在工作生活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被带往出租屋时,更应提高警惕;当遇到传销困扰的时候,要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万一不慎陷入传销窝点,要理智选择求救途径,寻找机会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6681122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6623110

 

永清县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

 

 

永清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营造全县人民参与打击传销活动的良好氛围,以良好的社会环境庆祝建国七十周年。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并参照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制定的《廊坊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举报标准,永清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我县打击传销举报标准,对提供举报线索的群众,经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后,根据涉案人数及案件性质给予最高10000元的奖励。  
举报方式: 永清县打击传销举报电话:6623110、12315
永 清 县 打 传 办 电 话:6681122

                 

 永清县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