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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6-12-01来源:编辑录入:

 永清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包括综合宣传区、旅游体验区、电商展销区等部分,综合展示我县优势资源,展现县域魅力。

(二)支持建立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充分利用供销社、新华书店、邮乐网等现有网点资源,在全县建设386个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

(三)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县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四)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依据公开招标确定项目运营主体,与县商务局签定运营合同后,由县财政向运营企业拨付项目资金的40%,用于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的40%,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拨付剩余20%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清县财政局会同永清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