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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统计局机构职能

发表日期:2023-08-01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5]52号)和县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15]99号)精神,设立永清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地方性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计划,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完善和统一管理全县各项核算制度,组织、领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开发区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全县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纯收入、实际利用外资、能源、科技、城镇化、民营经济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运行监测。

(三)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完成国家、省、市和县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的普查和抽样调查,编制调查方案并实施社会经济调查,完成国家、省、市和县政府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全县的基本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县级及乡镇、开发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管理各乡镇统计数据库网络。

(六)协助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统计站长。

(七)组织领导全县统计基层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

(八)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统计监测与统计考核任务。

(九)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