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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9)36号

发表日期:2019-07-15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廊政办发[2019]4号)的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针对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取消和下放的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相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进一步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者重组以新的名义、名目变相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积极做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和承接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清单调整和对外公开情况报县审改办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未接收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永清县衔接落实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永清县衔接落实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9629
 

 

附件1:
永清县衔接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永清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2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
许可
永清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行政审批局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3
名称预先核准(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
许可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永清县衔接国务院、河北省、廊坊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永清县卫生健康局
 
《护士条例》
承接后,县卫生健康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指导各地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护士执业现状,抓好贯彻实施,做好层级调整。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县域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