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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环保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2017-06-23来源:编辑录入:

 

永清县环保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永清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稽查大队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永清县环保局对辖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按照抽查比例省网上系统内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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