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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2-09-16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简称《意见》)精神,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二、重点内容

(一)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按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省《意见》要求,“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保对象我市往年是全额资助,我市去年的相关文件规定,脱贫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按照90%定额资助,故拟定低保对象按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省《意见》要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拟定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

省《意见》要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347元,拟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9000元。

省《意见》要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拟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9000元。

4.救助比例。

省《意见》要求,“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相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与省要求衔接,拟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67%的比例给予救助。

5.救助限额。

省《意见》要求,“门诊慢特病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起付标准与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与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参照我市各县(市、区)前期执行相关救助政策,结合其他地市标准及我市当前财政总体状况,拟定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省《意见》要求,“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参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设置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拟定救助对象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2万元。

(四)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更的方式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