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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07-17来源:编辑录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清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

《永清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永清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永 清 县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限额以上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廊政办传【2014】109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限上商贸企业培育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廊政办传【2015】3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增加限额以上入统企业数量,提高我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是指在本县注册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企业,其中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以下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1、对当年自然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达到限上要求的个体工商户,通过鼓励引导转为企业法人,并及时入统成为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3、对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直报员,每月补贴200元。

4、对企业所报数据每季度进行统计排名,对增速靠前的企业直报员给予300元的奖励(按企业总数的40%进行奖励)。

5、对企业所报数据每年进行统计排名,对增速靠前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按企业总数的40%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直报员培训会议费用。定期组织企业直报员召开培训会议,相关费用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奖励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各项统计数据。

    第六条 对新增入统企业和“个转企”的入统企业,每年年底进行奖励;对企业直报员的补贴和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 当年剩余的专项资金,转入下年度专项资金一并使用;不足部分,在下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