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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印发3项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12-30来源:编辑录入:

永政办〔2017〕215号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和《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30日




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奖补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和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条  水权额度是指农业用水户水权证载明的每亩年度用水量。

    第四条  灌溉定额是指按照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在50%降雨条件下,以县为单元确定的年度亩均喷灌灌溉用水量,以井口、斗口、扬水站点出口为计量点。

    第五条  现行农业水价是指当前各地正在执行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现行农业水价应能满足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不能满足的要进行调整。地下水现行农业水价调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表水现行农业水价调整由各级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指农民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管排自助服务的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

    第七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超用加价”模式和“一提一补”模式。我县实行“超用加价”模式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八条 “超用加价”模式,是指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超定额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定额进行节水奖励。原则上遵循以下要求:

   (一)超用加价标准

1、水权定额内用水按现行农业水价执行。

2、超水权、超定额用水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20%以上。

3、开发利用微咸水不受水权额度限制。

(二)水费收缴管理

1、按照“一泵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实行“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暂未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的,采用“以电折水”的方法计收水费。

2、农业水费由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收缴,并使用统一票据,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公示。

3、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收缴的加价水费(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的部分)上缴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项用于节水奖励。

4、县、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健全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建立用水管理平台。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账户,实行分村记账。

(三)节水奖励管理

1、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加价水费、各级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

2、用水量在水权额度以内的,对节余水量(水权额度与用水量之差),用水户可留作下年使用,也可自由交易,按《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执行,不再进行奖励。用水量在水权额度以上、灌溉定额以内的,对节约水量(灌溉定额也用水量之差)予以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户每节约1立方米水,可按不超过加价额度给于奖励。对种粮用水户节水奖励标准一般要高于对其他用水户节水奖励标准。

3、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将节水奖励资金核算到每个农业用水户,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水利部门备案后,交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资金发放表上签收,从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账户中支取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的农业用水户。

第九条  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农民的意愿选择“超用加价”模式,编制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经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已报省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级安排的农业水价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设的节水奖励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应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指导其建章立制,完善规章制度,发挥其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每年开展一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水务局制定。

第十四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资金、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维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奖励、农业水权水价改革宣传培训等。

第十五条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业水价改革补助资金和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补助资金和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用水户的水资源商品意识,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和《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范围

第二条  本次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范围是永清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水利设施所覆盖的农业灌溉区域,涉及别古庄镇、后奕镇、大辛阁乡、永清镇等14个乡镇,386个村,总面积60.31万亩。

第三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模式和收费制度

第三条 永清县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田灌溉在规定的用水量标准内,按现行价格收费,并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过规定的用水量标准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收费。

第四条  对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以水权额度为标准、超水权额度加价的收费制度。

第五条  对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以用水定额为标准、超用水定额加价的收费制度。

第六条  对以南水北调地表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以用水定额为标准、超用水定额加价的收费制度。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七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八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指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社、浇地服务队、水管员或承包人等各类用水合作服务组织。村级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因地制宜,宜“会”则“会”,宜“社”则“社”,宜“队”则“队”;组织建设应履行“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民主推荐”、“公开竞选”等程序,需登记注册的,应在民政、工商部门等部门登记注册,工作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各农民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十条  农民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十一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并由出具节水压采实施手续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收取。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实现“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

第十三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各种灌溉模式的水价标准;

2、县农民用水协会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3、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4、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四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县政府规定的统一票据,并使用“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专用平台。

第十五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账、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和年度实际灌溉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种灌溉模式的水费收费标准;

4、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七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构成破坏水利工程罪,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应当责令对其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合作组织依据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参照《永清县农业水费定价方案》中各种灌溉模式的农业水价构成比例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水费中计提的各项折旧费暂不上缴,留做工程管理维护费,由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使用,但不得用于人员的薪酬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  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水权额度内的平价水费,其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工程使用者应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水权额度用水量所收取的加价水费纳入村级节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并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用水定额内的平价水费,其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工程使用者应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用水定额用水量所收取的加价水费纳入村级节水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以地表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用水定额内的平价水费,其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工程使用者应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用水定额用水量所收取的加价水费纳入村级节水资金。

第二十四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缴的农业水费用于以下支付费用:

1、水利工程的维护费;

2、水利工程运行的电费;

3、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费;

4、收取的超标准用水量(超水权额度或超用水定额)的加价水费纳入节水资金。

第二十五条  节水资金50%用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维修养护,20%用于管理人员工作经费,30%用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民用水户的节水奖励。节水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二十六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收缴的水费不得用于人员的薪酬和补贴,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经营性农民合作组织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第七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十九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级农民用水协会应设立农业水费专门账户;县农民用水协会委托建立的农民用水协会乡镇分会,应在所在乡镇财政设立农业水价专门账户。

第三十一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费和节水资金的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三十二条  财政、水务部门应对各级农民用水协会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清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精准奖补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和廊坊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廊水财[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的来源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的专项补贴,社会捐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的“超用加价” 资金等。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奖补标准

(一)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贴资金用于: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维修;购买社会化服务等。

2、奖励资金用于:用水户节水奖励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奖励。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补贴资金的条件是:

(1)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依法依规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加入该组织。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耕地统计、灌溉用水、农业水费等台账齐全,工作程序规范;所辖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良好,运行正常,用水秩序协调较好,能够保障农田及时灌溉;计量设施管护完好,运行正常;农业水量统计及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设备管护完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完成有关部门和上级合作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3)用水户及时上缴超用加价水费。

2、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奖励资金的条件是:

(1)满足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享受补贴资金的全部条件;

(2)用水户合作组织管辖范围内用水总量相比其他合作组织节水明显,超用加价水费收取率相对较高并及时上缴。

(3)用水户加入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且用水量低于水权证额度。

3、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其辖区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适于补贴、奖励或暂缓补贴、奖励:

(1)新建水利设施未使用,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管护不到位或管护不当,造成水利设施丢失、损坏而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

(3)具备工程正常使用条件而不正常使用节水灌溉设施的;

(4)采用拆除、破坏、改装、屏蔽等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的;

(6)因天气自然因素或水源不足等原因而节水的,不适用奖励资金。

(三)奖补标准

1、补贴标准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补贴资金由国家及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支付,按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际灌溉面积计算,到2020年,项目区执行标准为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60%计算并兑付。

2、奖励标准

(1)用水户节水奖励。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30%加上超用加价水费作为奖励总额。依实际节水量计算,节水量是指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比用水定额所节约的水量,奖励标准为奖励总额除以节水总量所得出的每立方米奖励金额,但最多不超过0.20元/m3。水权额度以内节余的水量(水权额度与用水量之差),可选择通过交易、政府回购获得收益,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再另行进行奖励。

(2)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奖励。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励总额,按照《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3)县、乡两级农民用水协会暂不享受节水奖励。

三、奖补资金的核查认证及兑付

县水务局按照《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奖补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和农业水价改革任务的需要,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局批准,将省级以上以及县级财政筹措的水价改革奖补资金拨付至县农民用水协会专户。

1、补贴资金

每年灌溉结束后,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水价改革区当年实际灌溉面积,统计计算本村应领取的补贴,并填写村级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公示无异议后,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公示照片一起报县农民用水协会。县农民用水协会审核并报县水利部门批准后,拨付至村农民用水协会。

2、奖励资金

(1)用水户节水奖励。每年灌溉结束后,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每个用水户的年度实际节水量逐户统计计算的节水奖励资金,填写用水户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2),公示无异议后,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公示照片一起报县级农民用水协会审核。县农民用水协会报县水务局批准后,从专户中支取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的农业用水户。

(2)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每年灌溉结束后,按照县绩效考核结果,填写村合作组织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民用水协会拨付奖励资金。

四、奖补资金的管理

1、专户储存。县、乡、村各级农民用水协会要建立农业水费专账,将奖补资金纳入农业水费专账管理。

2、专款专用。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规范操作。财政、水务等政府部门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之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之间,一律通过专业银行和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奖补资金的兑付,严禁现金支付。

4、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事项包括:

(1)奖补资金的发放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

(2)“超用加价”资金使用情况;

(3)各乡镇、各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5、绩效考核。县水务局、财政局、县农民用水协会每年2-3月对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上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

6、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县水务、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督,每年6月和12月底以前,分二次对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和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乡、村三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接受和积极配合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调整与实施

1、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表1、村合作组织补贴申报审批表

表2、村用水户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

表3、村合作组织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