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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 通知

发表日期:2017-11-23来源:编辑录入:

永政办〔2017〕209号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河长制市县级会议制度(试行)》等4项制度和《永清县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永清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永清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永清县河长巡河制度(试行)》等4项制度和《永清县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23日

永清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根据《中共永清县委办公室、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7〕37号)关于建立河渠管理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县级总河长会议(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县级河长对口副主任、各乡镇(园区)总河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听取河长办上年度工作汇报和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河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审议通过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制度等;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议定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级有关责任单位、乡级总河长、河长承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对口副主任、相关乡级河长、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县级河长技术参谋、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渠河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所辖河渠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议定事项由各县级河长对口副主任或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调度,有关责任单位、乡级河长承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

三、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等19个责任单位组成。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

第三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调度河长制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需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总河长、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六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议定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办,有关责任部门、县级河长承办。









永清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全面掌握全县河渠管理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信息和动态监测数据共享,便于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提高整体效能,确保我县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共永清县委办公室、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7〕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项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全县覆盖。河长制信息共享纵向联通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横向包括水利、环保、建设等相关责任单位。

2.分级负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3.及时准确。河长制有关信息要表述清晰、数据准确,并及时报告和发布。

二、共享内容

1.河渠基本信息。包括全县河渠基本信息(名称、位置、河长、河渠面积等);流域水文特征(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多年平均年径流深,水位站和水文站基本情况,实测或调查最大洪水等);河渠工程现状(河渠治理情况、重要水源地分布、河道违章设障及垃圾清理情况、非法采砂治理、护岸有无坍塌等情况);河渠水生态状况(河渠健康情况、水质总体状况、上游生态涵养区建设、水环境治理等)。

2.河湖巡查信息。纳入全县河长制组织体系的所有河湖渠名录及相应的河长名单,与各级河长制公示牌公示内容相一致,并实时更新,掌握各级河长监管巡查情况等。

3.水质监测信息。按行政管理区域显示河湖渠水质控制断面情况,河渠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指标,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分布、污水实时排放监控等。

4.日常管理信息。各级河长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各级河长制工作动态;各责任单位与河长制有关的文件、规划、工作部署等;涉河(渠)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整改情况;各乡镇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

5.重要紧急信息。重要、紧急的河湖管理信息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形成信息专报,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河长,并同时上报上级河长办,要求事项表述清晰、数据准确。重要、紧急的跨乡、跨县河渠管理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共享方式

1.公文形式发布。日常阶段性工作、检查、会议等印发工作简报。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完成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以及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批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长制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公布。

2.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县、乡多层次河长制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实现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的公文、资料等相关信息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共享。网络信息平台链接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系统掌握全县水质实时监控情况,链接水文部门的雨水情监测网掌握全县河渠雨水情信息。

3.智能手机平台。充分利用智能手机互联网功能,使用手机版河长制APP,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基层工作人员河道巡查、事件上报、核实反馈、任务处理等信息实时共享。

4.召开新闻发布会。遇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召开县级新闻发布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统一公布社会关注事项。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河长制文件、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

2.信息报送专人负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由信息联络员负责,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完整。

3.网络信息分级共享。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建立县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平台面向各级河长、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设置不同登陆权限,提供不同层次的查询、上报和管理内容。 




永清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落实,科学评价河长制工作成效,根据《中共永清县委办公室、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严格考核,督促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的有序开展,确保河长制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考核原则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12个乡镇、两个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四、考核内容

考核紧紧围绕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和落实情况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制定与完善,组织体系构建及运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长制主要任务开展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确定。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根据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报经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考核工作在县级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县河长办会同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12个乡镇、两个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园区)完成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自考自评,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考自评报告上报县河长办;次年1月5日前,县河长办组织完成对各乡镇(园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六、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乡镇(园区)最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县河长办组织各考核组召开考核会议,各考核组汇报考核情况,统一评分,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意见。

七、结果运用

(一)对各乡镇(园区)的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办报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并提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各乡镇(园区)的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

八、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乡镇(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资金。县发改、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有关河渠管理保护资金和项目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乡镇(园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结果通报10个工作日内,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四)对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一)各乡镇(园区)可参照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永清县河长巡察河渠制度(试行)


为强化河渠常态化管理,规范各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渠的巡察河渠工作,促进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河涉渠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明确河长对河渠及水体污染的巡察河渠责任、方式、频次以及相关记录要求,依据《中共永清县委办公室、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7〕37号)、《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7〕45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冀水〔2017〕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全县河长制管理体系所有河渠的巡查。河道水政执法巡查、河道堤防工程检查、防汛巡查、环境监督检查等行业性监管、检查活动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河长巡察河渠可与上述其他巡查、检查结合开展。

第二条  各级河长是责任河渠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河渠管护员、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察河渠,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巡察河渠工作。

第三条  县、乡两级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河长履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河道采砂企业清单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河长办汇总提交同级河长,为其开展巡察河渠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乡两级河长办应当制定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长巡察河渠履职能力。


第二章  巡察河渠内容与组织


第五条  巡河范围:

纳入县河长制工作范围的13条河渠,有堤防的河道,其巡察河渠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护堤地及保护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其巡察河渠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还要包括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第六条  河长巡察河渠应查看以下内容:

1.河渠管理范围内及各类防洪工程上是否存在堆放垃圾、渣土、废弃物堆积的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种植、葬坟、放牧等现象,河渠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

2.河渠水域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是否存在向水体内排污现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现象;

3.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4.是否有新增未经批准取水口及是否存在弃水行为;

5.河长制标识牌、水质监测设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等河渠管理设施是否完好;

6.是否存在破坏河渠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渠走势,私自在堤防、滩地及护堤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院落、取水工程、闸坝等工矿设施,种植林木、架(埋)桥梁管线以及钻探、爆破、取土、考古发掘等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同意,在河渠管理范围内围河造地、非法养殖、违规设置捕鱼设施以及电、毒、炸鱼的行为;

8.河湖堤防、护坡、护岸是否出现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洞穴、倾斜、塌岸等现象;

9.是否存在河渠堤防上内违规行驶重载机动车辆行为;

10.是否存在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容河貌、河道功能发挥的其他行为和现象和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未解决到位情况。

第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巡察河渠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下一级河长巡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对未按本制度规定最低频次开展巡河的下一级河长要进行提醒、督促。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全县河渠管理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巡察河渠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巡察河渠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采取查看巡查记录、随机抽取河渠现场并实地查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巡察河渠频次


第十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察河渠力度,原则上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天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渠应加密巡察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察河渠的,应委托联系单位或相关人员开展巡河。

第十一条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巡察河渠记录


第十二条  县、乡河长每次巡察河渠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河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或工作机构)备案。巡察河渠材料内容应包括巡察河渠范围、巡察河渠方式、巡察河渠次数、巡察河渠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配合本级巡察河渠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的记载。记录内容应清晰、详实、准确、规范,字迹清楚、端正。可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保存资料。

第十四条  乡级河长及村级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在巡察河渠中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乡级河长及村级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巡察河渠记录应当包括巡察河渠起止时间、巡察河渠人员、巡察河渠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十六条  巡察河渠日志格式文本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更新。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下一级河长巡察河渠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第五章  巡察河渠发现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河长巡察河渠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县级河长巡察河渠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县级总河长。

乡级河长巡察河渠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需要县级河长或者总河长协调解决的,可将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工作建议,提请研究解决。

村级河长巡察河渠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报告乡级河长,由乡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职能部门受理河长巡察河渠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向河长反馈处理结果。

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二十条  乡、村两级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应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察河渠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乡、村两级河长应及时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一条  县、乡应将河长巡察河渠工作作为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河长巡察河渠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察河渠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察河渠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察河渠日志记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乡级河长巡察河渠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察河渠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河长巡察河渠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河道严重污染、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察河渠的;

(二)巡察河渠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察河渠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县级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区、办)可参照制定本地河长巡察河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清县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

考核验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依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7〕45号)、《中共永清县委办公室、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7〕37号)、省水利厅转发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总体要求的函》(办建管函〔2017〕1047号)和《永清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验收对象

考核对象为12个乡镇、两个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验收方式

1.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同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对12个乡镇、两个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3.对乡级进行全面考核,对村(街)进行抽验。对各乡镇(园区)随机抽查1-3个村(街),对抽查到村(街)所在的乡镇(园区)进行乡级全面核验。

三、考核验收内容

考核验收内容为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方案制定、组织体系构建、配套制度建设、基础性工作开展、机构和经费保障等6部分内容。

(一)工作安排部署。重点考核党委、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河长制工作的研究部署、督导调度情况。

(二)工作方案制定。重点考核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乡领导担任河长的各级河渠名录制定和公布情况。

(三)组织体系构建。重点考核各级河长组织体系构建情况、河长名单公告情况、河长信息公示牌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四)相关制度建设。重点考核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长制会议制度、河渠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验收制度、河湖渠奖惩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和执行情况。

(五)基础性工作开展。重点考核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督查整改落实情况,“一河(渠)一策”方案编制情况,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湖渠保洁等市场主体培育情况,各级河长巡河情况及河渠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六)机构和经费保障。重点考核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四、考核验收时间

2017年11月底前,各乡镇(园区)制定出台对所辖村(街)的考核验收方案,并报县河长办备案。2017年12月15日前,各乡镇(园区)完成对所辖村(街)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报告及考核验收结果报县河长办备案;并将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自核自验报告报市备案。2018年1月15日前,县河长办组织完成对各乡镇(园区)的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结果

对乡镇(园区)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汇总提交县河长办统一评分,确定考核等次。凡本年度在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有关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市委、市政府、水利厅、县委、县政府、市水务局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办报经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考核结果运用及奖惩按照《永清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永清县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附件

永清县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验收项目 考核主要内容 赋分

总值 评分细则 备注

1. 工作安排部署

情况 党委、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河长制工作的研究部署、督导调度情况。 10 1.党委、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4分)

乡级党委、政府对相关文件传达缺失一项扣0.5分,视传达情况可酌情增加扣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村级情况以抽查村为依据(下同)。乡、村应提供传达贯彻落实的会议纪要、文件、领导批示等资料。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河长制工作的研究部署、督导调度情况。(6分)

乡级党委、政府对河长制工作没有进行安排部署的,每个扣0.5分;没有进行督导调度的,每个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6分。 应提供工作部署、督导调度的会议纪要、文件以及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等相关文件。

2 工作方案制定

情况 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乡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各级河渠名录制定和公布情况。 15 1.2017年6月底前,乡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目标、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10分)。

乡级工作方案未全部出台的,每缺1个扣1分,乡存在与县印发的方案编制指导意见不符的,每处扣1分;乡级存在照抄照搬上级工作方案、没有细化实化、不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每个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2.乡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各级河湖名录制定和公布情况(5分)。

乡级存在未制定河湖名录的,每个扣1分;未公布河湖名录的,每个扣1分;乡级河湖名录存在未覆盖所有河湖的,每个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要提供刊登公告的报纸、电视台公告的录像资料及其他公告资料。

3 组织体系构建

情况 河长组织体系构建情况、河长名单公告情况、河长信息公示牌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20 1.总河长、河长及行政区域内河湖分级、分段河长设置情况(5分),村级河湖保洁员设置情况(3分)。

乡级未设置总河长的,每个扣0.5分;县级主要河渠缺失乡级河长的,每处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未明确村级河长(或管理员、保洁员)的,每处扣0.2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2.各级河长信息通过媒体公告情况(3分)。

乡级未公告河长名单的,每个扣1分;河长调整后未及时公告的,每个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要提供刊登公告的报纸、电视台公告的录像资料及其他公告资料。

3.各级河长公示牌设置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9分)。

省、市、县级公示牌设立不完全的,已设立但不符合标准的或存在明显不足的,每处扣0.5分;监督电话不畅通的,每处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9分。

4 相关制度建设

情况 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长制会议制度、河湖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验收制度、河湖管理奖惩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和执行情况。 17 1.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长制会议制度、河湖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河长制考核制度、河湖管理奖惩制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等7项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项制度2分,共14分)。

乡级未制定的,每项扣1分,已制定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14分。

2.其他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3分)。

除上述7项制度以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有利于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的其他相关制度的,每项得1分(制定出台,0.5分;贯彻执行,0.5分),最多得3分。

5 基础性工作开展

情况 28 1.宣传教育开展情况(4分)。

乡级向上级河长办报送信息并审核通过少于5次的,每次扣0.2分;没有及时宣传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的,每个扣0.5分,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可酌情增加扣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要提供简报材料和报纸、电视录像、网页截图等其他宣传材料。

2.各级对上级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5分)。

乡级未整改落实的,每处扣1分;部分整改落实的扣0.5分,视整改落实情况可酌情增加扣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5 基础性工作开展

情况 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督查整改落实情况;“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情况;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湖保洁等市场主体培育情况;乡级河长河道巡查情况;巡查问题处理情况;辖区河湖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8 3.“一河(渠)一策”编制情况(4分)。

乡级尚未部署的,每个扣1分;已部署但尚未形成初步成果的,每个扣0.2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4.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渠保洁等市场主体培育情况(3分)。

乡级未制定有关政策文件或研究部署的,每个扣1分;已制定有关政策文件或已研究部署,但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5.乡级河长河道巡查情况(3分)。

乡级未制定巡查方案,同时未巡查河道的,每个扣0.5分;已制定巡查方案但未按规定执行的,或未制定巡查方案但已巡查河道的,每个扣0.2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应提供河道巡查方案及巡查记录等材料。

6.乡各级巡查问题处理情况(3分)。

乡级尚未安排部署的,每个扣1分;已安排部署尚未执行的,每处扣0.2分;已安排部署且执行的,视执行情况酌情扣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未巡查河道的,此项不得分。

7.辖区河渠治理工作进展情况(6分)。

乡级未开展河渠划界竖桩、河渠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每项扣1分,已开展但工作不到位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总扣分不超过6分。

6 机构和经费保障

情况 乡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10 1.乡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配备等落实情况(6分)。

乡级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等,每未落实1项扣1分,视落实情况可酌情增加扣分。总扣分不超过6分。

2.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情况(4分)。

乡级落实工作经费50万元以上的,不扣分;落实20—50万元的,每个扣0.3分;不足20万元的每个扣0.5。总扣分不超过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