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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面积误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8〕39号

发表日期:2018-03-09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清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面积误差管理办法》已经永清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8

 

 

 

 

永清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面积误差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核实上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清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中面积误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误差主要指因施工误差(不含建筑加建、加层、平面尺寸增加、移位等情形)及测量误差等因素导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误差值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面积均指地上计容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

第六条  建筑面积误差实行分级管理,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面积大小分级别,按不同比例规定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大于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大于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大于1.5%

(四)10000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大于1%

(五)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误差不得大于0.5%,且误差综合值不大于600平方米。

第七条  同一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应累计计算建筑面积误差。

第八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超工程规划许可面积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规划许可面积为准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规定误差范围但不突破规划条件的,超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同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在处罚和补缴费用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规划许可面积为准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报告。

第十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规定误差范围且突破规划条件的,超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国土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在处罚和补缴费用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规划许可面积为准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报告。

第十一条  测绘机构应对测绘数据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测绘资料。

测绘主管机关应加大对测绘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测绘机构,一经查实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骗取规划条件核实报告的,经核实后,主管机关撤销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