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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56号

发表日期:2018-06-20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永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8619
 
 
永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8年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我县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永清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社会信用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逐步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规范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县、美丽永清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市场主体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良好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稳妥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稳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同时,鼓励创新示范,适时、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2、强化政府示范引领作用。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制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标准和制度;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重点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应用。
3、加强政务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培训学习,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质量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追溯制度。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安全类产品、农产品为重点,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失信违法记录,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信用评价,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列为办理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的参考条件。同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记录,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记录,强化纳税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推动税务信用信息与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在保护纳税人隐私前提下,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纳税人信用等级。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借助廊坊市公共信用平台,推进金融信用产品应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应用,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记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公共产品听证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调整信息,增强价格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价格知情权。依法依规惩戒价格失信行为,强化价格执法与反垄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实施工程咨询机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完善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有豆腐渣工程等施工质量不良记录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惩戒力度。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整合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机关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依法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运用信用评价报告,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及不良记录公示制度。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构建交通运输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依法处罚随意拒载、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实行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标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企业。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诚信制度,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赌博、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
11、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时更新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中介服务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强化中介服务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检验检测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类管理,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12、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托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会展和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建立并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定,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13、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规划设计、项目用地、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理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推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诚信建设,制定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执业药师等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曝光制度,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诚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骗取保障房、社会保险待遇、医保费,用人单位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少缴、漏缴、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
4、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动惩戒。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记录为基础,依法依规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予以惩处。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纠纷的调节及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5、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师德诚信和科研诚信教育,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挂钩,依法依规对学历学位造假、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6、国土、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国土、环保信用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能力建设,推动国土保护、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国土和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加强企业涉及国土、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类监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顶格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加大对国土、环保、节能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7、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加强社会组织内部信用管理建设,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服务投诉管理、失信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透明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力度,提升被执行人履行率。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法人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2、检察机关公信建设。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实施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拓宽警务公开范围,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和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社会单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规范司法机构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依据,推进司法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
5、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完善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考核机制,依托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位升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严格管理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资格资质,加强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四、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是整顿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必须动员和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工作办公室(由政府办、发改局、人行等单位协调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全县范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各乡镇、部门开展工作的平台载体。各相关单位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主管负责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按照全县信用工作统一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舆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宣传、公布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情况和需要公开的信用信息。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信用工作的宣传,定期组织大型信用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正气,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关心、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3、严格督导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对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拒不配合,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年终考核重点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调整、人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提起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完成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