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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9〕81号

发表日期:2019-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经开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结合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永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根据需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县司法局局长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应诉股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六条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五)年龄:30-55周岁,聘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以下。
第七条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在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聘用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选聘。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采取招标方式面向律师事务所,由中标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内按照条件选择,报司法局审核;聘请执业律师以外的专家、学者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采取县司法局审核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或审核方式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审定。由县司法局签署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县司法局应将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备案。
聘请执业律师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县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八条聘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约定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为1-3年。
第十条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当解除与受聘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明显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三次以上不按照县司法局工作安排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五)受到所在单位行政或党纪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失信行为或者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等情形的。
第三章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建议;
2、对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建议;
3、对以县政府或单位名义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建议;
4、为县政府及单位起草或审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
5、为县政府及单位起草或审查信访答复意见;
6、起草或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
7、参与重大涉法涉诉和信访问题的接访、调解和处理;
8、接受专班委托参与重大、专项问题的调解和处理;
9、参与县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并提出法律建议;
10、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建议;
11、接受县政府及单位的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诉讼活动;
12、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社情民意,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13、按县政府要求,参加或列席县政府相关会议;
14、按时参加县司法局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15、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16、协助县司法局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7、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
中,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获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4、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县政府及部门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2、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3、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县政府及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4、不得散布有损县政府及单位声誉的言论;
5、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6、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7、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8、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发现所处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根据政府及部门需要统筹安排。县政府以及相关单位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别是因重大诉讼、仲裁或者重大项目谈判、重大信访事件处置等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提供法律建议或其他帮助的,由相关单位向县政府提起书面申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确定法律顾问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报酬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统一支付。
第六章 法律顾问的报酬和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坚持“以案定酬”制度,按照《永清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以案定酬”标准》,由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台账,给付方式为按季度结算给付,由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出具正式票据;聘请执业律师以外的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相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县司法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县司法局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县司法局向县财政申报年度预算。预算经费不足时,由县司法局向县财政申请追加预算。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对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永清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委派流程
 永清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委派流程
 
1、各相关单位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转至县司法局。
2、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委派具体法律顾问负责,并函告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
3、申请单位与法律顾问就具体案件进行对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直至案结事了或阶段性办结。
4、法律顾问将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汇总,形成卷宗,报县司法局备案,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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