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9-03-12
为全面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我县制定了《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步骤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报阶段
1、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区、办),按照《批复》精神,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被征地农民登记造册。同时,被征地农民本人提交《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和《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增减变化表》。以上材料经乡镇(区、办)整理后,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地年份、批次及乡镇(区、办)提供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对相关参保材料加盖公章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属县政府行为征地未获得批地手续的地块。所在乡镇(区、办)参照上述规定调查。用地单位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立项手续或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乡镇(区、办)上报材料,测量用地单位土地实际使用面积,并出具土地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一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核实公示阶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结果后,打印公示材料,转交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区、办)和村委会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公示材料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测算参保阶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根据《批复》规定测算参保补贴,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划拨至被征地农民农保个人账户,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对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为依据报销,参保补贴报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相关政策
(一)建立预储金制度
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时,除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外,还应一次性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缴纳预储金,完全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或所承担长寿风险。缴纳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本着尊重历史,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暂未获得征地报批手续,但是具有规划书和政府工作纪要,且针对农民已全部赔偿到位的地块。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从预储金中列支。获得报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障费账户拨款偿还预储金账户。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4、个人行为土地出租,按年享受租金的。
5、本《办法》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6、由于户口转移造成人均耕地不高于0.5亩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三)出嫁女、现役军人和毕业生参保办法
1、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补贴。
2、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县,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应享受相应的政府参保补贴。
3、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不缴费,服役期满后回到原籍务农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参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 、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