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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办法》的通 知

发表日期:2018-01-19

 

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办法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改革字〔2016〕2号)和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永清县行政审批局的批复》(廊编〔2017〕8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永清县行政审批局,加挂永清县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不断档、不出错。结合我县实际,针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划转
由县编办确定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计160项,涉及23个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要求,将清单涉及事项全部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所有应划转事项,并填写《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前置审批事项、办理依据、办理要件等。县行政审批局对《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
划转事项的正式移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原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原部门”)为主对划转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并和县行政审批局共同对优化后流程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二是原部门将划转事项的业务资料移交到位。以上条件具备后,县行政审批局集体研究确认,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正式移交通知单》送达原部门,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局负责发布原单位停止该事项受理、审批局开始事项受理公告。
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收费的,其费用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接收取。
划转时限:2017年12月21日-20171225
二、关于档案文件、证照模本的移交
县行政审批局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档案移交事宜。对可移交的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档案管理人员与原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台账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对暂不能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原档案所属单位保管,负责保障档案完整性,并配合县行政审批局查阅需要。
划转事项涉及向上级机关申领证照副本的,由原部门负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与上级证照领取机关对接,并做好衔接沟通工作,原部门所保存的证照模本须全部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移交时限:2017年12月21日-20171225
三、关于公章的管理和移交
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正式移交后,县行政审批局启用审批专用章进行审批。原部门接到《行政许可事项正式移交通知单》后停止受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停用审批专用章并收回封存。“突击盖章”、“突击发证”、私自加盖原部门审批公章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移交时限:2017年12月21日-20171225
四、关于现场踏勘事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现场踏勘工作的组织、勘验、协调工作。原部门与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共同将所有涉及踏勘的划转事项归纳为县行政审批局自行踏勘、联合原部门踏勘两种类别。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后,县行政审批局具备独立踏勘能力的,由审批局自行踏勘;踏勘情况较复杂、专业技术性强或与后续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与原部门组成联合踏勘组,实行联合踏勘(原部门需将本部门踏勘事项、主管领导、踏勘人员、联系电话等填报踏勘人员联系表报县行政审批局)。如需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的踏勘事项由原部门负责专业人员的聘请。
上报时限: 2017年12月21日-20171225
五、关于部门派驻事宜
部分行政职能与审批业务关联度高,由原单位整合设立行政审批股室,于2017年12月16日前进驻行政审批局,涉及2个部门(国土局、环保局),事项12项。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受场地限制,或因专业性较强,先由原单位整合,设立行政审批股室,于2017年12月19日开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此类行政许可事项涉及7个部门(交通局、公安局、农机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烟草局),62项,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