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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0-02-11

 

各乡镇(区、办),县直各单位:

《永清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

永清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其危害,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1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永清县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成立永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防控领导小组)。

防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总督导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电视台、县残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红十字会、县医院、县中医院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负责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重大防控策略,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防控领导小组下设总督查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防控排查组、后勤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市场流通组、社会稳定治安处置组、建筑领域检疫组、农村环境整治及生活救助组、企业排查组等11个职能小组。

3、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防控方案、预案、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确定诊治定点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专家队伍,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落实疫情处置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并进行检查督导;提出防控所涉及的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领导小组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纪委监委: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失职、渎职人员执纪问责;负责全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督导;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及时引导舆论;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健康意识;加强危机心理干预,为公众释疑解惑;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政法委: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做好信息处置,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妨碍社会稳定的案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重点关注涉及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有害信息同,及时封堵、删除相关谣言和歪曲报道。

县发改局:负责对粮食、面粉、食用油、食盐生活物资的保障;负责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负责做好医疗机构和疫情防控、医疗药品生产企业和重要民生领域的能源保供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气稳定供应;负责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中央预算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教育体育局:与县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肺炎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学校推迟开学时间,学生停学不停课在家学习工作;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发热等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室内通风和清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科技工信局:根据需要,制定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解决肺炎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科技问题;负责按照县卫健局提供的储备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储存和调用;组织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民政局:负责肺炎疫情发生后制定救助方案,做好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养老院的排查工作;负责肺炎疫情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按上级要求管控永清各出入口人员车辆检查工作,对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人员排查;依法打击处理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应对肺炎疫情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并兑现待遇;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严格规范处置医疗垃圾废弃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周边环境整治;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客运站及客运人员的排查;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管理全县旅游社,对外出旅游团队、特别是近期往返武汉的旅游人员进行整体排查,保持全县旅游业良好秩序;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或乱丢乱弃,保障禽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做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市场监管局:规范管理活禽活畜交易市场,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严厉打击违法屠宰、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加强以家禽、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的排查和监管;负责肺炎疫情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支付患者费用,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司法局:负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评估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沿街门店排查管理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住建局: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地外来人员的监测,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排查、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城区范围内搞好环境卫生整治;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动物间有关疫情;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4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组织领导、排查上报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整治;做好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能力和水平。

5、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各乡镇(区、办)、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县委、县政府和各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全面压实乡镇(街道)和村街(社区)责任。充分发挥村街(居委会)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

1)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全面建立村街、社区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鼓励村民和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

2)加强人员追踪。以村街、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手段,精准管理来自武汉的人员,确保追踪到位,实施医学观察,发挥村街(社区)干部和医务人员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

3)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村街、社区网格员、家庭签约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

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村街、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

5)加强健康宣教。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二)专家组

1、医疗救治专家组。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研究制订相关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指导规范化诊疗和重症病例救治,积极参与医疗救治培训和学术交流,承担县卫生健康局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2、疾病防控专家组。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防控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研究制订相关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判定追踪、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等,组织开展疾病防控培训,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县疾控中心是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1)负责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做好疫情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情况;实现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3)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4)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救治机构:县医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院。

具体任务:(1)负责全县不明原因肺炎、重症肺炎病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2)负责病人的诊断、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3)及时报告疫情,协助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4)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5)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指导,负责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医疗救治流程

1、发热患者预检分诊流程:医疗机构应在所有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预检分诊点,配备有经验的医护人员和红外线、电子体温检测仪等快速体温测量设备,对所有入院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对发热的患者发放一次性外科口罩,设发热门诊的,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进一步筛查。发热门诊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对符合《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诊断标准的患者,要就地隔离治疗,进一步明确诊断。不具备必要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且有流行病学史患者时,要及时拨打120转送到县医院发热门诊,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2、疑似病例的诊疗流程:对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例医疗机构应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疾控中心,并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按规定进行病毒病原检测,由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复检。

3、确诊病例的诊疗流程:对确诊病例由市第三人民医院集中收治。

三、应急响应措施

(一)县级党委、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全县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强化疫情处置演练,提高防控能力。各乡镇(区办)、县直各单位、各工作组起草具体工作方案,培训人员,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保障应急物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保障药品、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统筹供应。

3、划定控制区域: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确诊、疑似病人采取定点医院集中救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确诊、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局指定的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区、办)、村街(社区)、卫健局及县直其他部门好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排查、报告、监测、人员分散隔离及环境消毒等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范。

本县未发生肺炎疫情时应根据毗邻地区疫情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症状病例的监测、排查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综合评估,报县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五、相关保障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县卫生健康等部门防控肺炎疫情期间应急物资储备和工作运转补助。民政、医保等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问的医疗费用。

由县科技工信局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并进行储备,定期补充和更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技术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县委、县政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2、应急医疗救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组建医疗救治队,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2)定点救治机构。指定县医院作为发热筛查定点医院,韩村卫生院作为发热患者隔离病房,里澜城金华湖作为密切接触者(间接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点。

3、医务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最新版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肺炎疫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全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诊断、治疗、流调、采样、检测、监测、消毒和现场应急处置等业务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物资保障。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的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与供应;为疾病控制、医疗机构等单位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确保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力做好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四)培训和演练。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督导检查

县防控领导小组总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全县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级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应急预案、信息报告、监测预警、联防联控、物资储备、人员培训和使康教育等是否落实。

七、奖惩

(一)奖励。县委、县政府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党政同责。

1、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不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