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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民宗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检查事项: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检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 上
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
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
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
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
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
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
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
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
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
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
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
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宗教
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
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
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
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
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5.《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
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
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
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
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