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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事项: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冀公网安备:13102302000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