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9-01-28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永清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年任何时间在县城外环线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区域为县城城区内北至S273廊霸线、西至S273廊霸线、南至金三角北无名公路与北园子村一线、东至王泊自排渠区域以内。以上范围均含道路、沟渠沿线外侧200米区域。
二、禁止全年任何时间在县城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乡镇环保监测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禁放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13292695235。
特此通告。
永清县公安局
2019年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