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村镇
田书卓焚烧秸秆、落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韩 罚决〔 2025〕1号
当事人:田书卓 ;身份证号:132825196606062652;永清县韩村镇楼台村人,务农,电话:15369654321 。
根据 摄像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12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在楼台村村北果树地里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韩村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40035
永清县韩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 15日
韩 罚决〔 2025〕1号
当事人:田书卓 ;身份证号:132825196606062652;永清县韩村镇楼台村人,务农,电话:15369654321 。
根据 摄像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12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在楼台村村北果树地里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韩村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40035
永清县韩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 15日

冀公网安备:13102302000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