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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8-350/2024-03-12/27409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4-03-12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水务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公示
永清县水务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公示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3-12
永清县水务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进行公示。
  一、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范围:在水土流失易发区及人为扰动区开展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四、收费对象:在水土流失易发区及人为扰动区进行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的个人及单位。
五、征收方式: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永清县办税厅缴纳。
六、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七、根据《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免征,及免征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90%。
八、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九、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收费主体:永清县税务局
监督举报电话:0316-6623146
 
永清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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