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48-350/2024-06-17/2795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2024-06-17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6-1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信息公示
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 县城70元/㎡建制镇30元/㎡
收费主体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计费单位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
收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方式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减免规定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实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监督举报电话 0316-6624452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288.79 KB)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