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信息公示 |
收费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收费标准 |
县城70元/㎡建制镇30元/㎡ |
收费主体 |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计费单位 |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收费依据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 |
收费范围 |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收费对象 |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方式 |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减免规定 |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实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6-6624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