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涉及财产赔偿,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七)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我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
案件当事人 |
主审法官核定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 |
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0316-7085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