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48-350/2024-10-14/29105主题分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4-10-14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永清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0-14
永清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      方式 政     策     依    据 标准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税[2019]40号 1.96875厘/千瓦时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0〕72号,《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23]9号 按照《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80-180元/平米,县级市规划区60-120元/平米,县城规划区40-90/平米,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20-50/平米。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冀财非税[2020]1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8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扶助基金通过提高销售电价筹集,我省按照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0.05分/千瓦时(含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标准征收。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冀发改公价〔2024〕680号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0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备注: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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