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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18-420/2020-03-04/21335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0-03-04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永清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3-04
 

 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2〕1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全县2019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进行救助,具体通知如下:

 

救 助 范围

 

2019年度(指医疗费用审核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参保职工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

 

救 助 对 象

 
1.经民政部门批准在2019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
2.夫妻双方一方失业并在2019参保年度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  
3.参保职工在2019参保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者。
 
 

 救 助 程 序 

 
1.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救助的人员或其亲属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上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并拍照上传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廊坊银行帐号(廊坊银行存折或廊坊银行卡)照片,也可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号;
2.低保和失业人员需同时拍照上传低保证、失业证(失业证仅上传第1、11页)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夫妻一方领取失业金且非救助申请人的需另拍照上传结婚证照片)。未提交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相应救助政策;
3.救助人员已故且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帐号的,可提供直系亲属廊坊银行账号,经参保单位审核后,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可直接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4.救助申请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
5.公示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救助人员提供的账户中。
 

 救 助 比 例 

 
救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同时向困难人群倾斜: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金额
救助比例
0—3万元(含)
15%
3万元——5万元(含)
30%
5万元——10万元(含)
40%
10万元——15万元(含)
50%
15万元——20万元(含)
60%
20万元——25万元(含)
70%
25万元——30万元(含)
80%
30万元以上
90%
失业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享受低保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救助比例最高100%。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上不封顶。
 

 时 间 安 排 

 
网上申报阶段
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31日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和公示阶段
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
 
医疗救助金发放阶段
2020年5月1日后
 

 其 他 事 项 

 
1.第一条提出的2000、5000、10000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医保经办机构对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
2.由于救助对象个人原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救助金无法发放的,由救助对象个人负责;
3.属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或“突出贡献人员”(省级及省级以上劳模等)的,已享受报销政策,不在本次救助范围之内
4.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参保人,并做好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应受救助的参保人享受应有的救助。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申请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权利,不再给予救助。因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原因造成不能享受救助的,由该单位负责。

 

      5.永清县职工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0316-669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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