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418-420/2022-06-07/21354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2-06-07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医疗保障局关于意外伤害住院备案报销注意事项的公告
永清县医疗保障局关于意外伤害住院备案报销注意事项的公告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07

全县广大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参保人员(含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备案、调查、审批流程,提高我县参保人员相关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特公告如下:

  一、意外伤害备案规定

      1、永清县内住院的,住院48小时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外伤备案表》(到就诊医院医保科领取)、患者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医保局稽核中心外伤调查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填写《承诺书》。经外伤调查办公室调查取证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家属到就诊医院进行结算报销;

      2、永清县外廊坊市范围内住院的,住院48小时内(因急诊住院的,脱离危险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外伤备案表》(详询就诊医院医保科)、患者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到县医保局稽核中心外伤调查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填写《承诺书》。就诊医院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或者有特殊规定的,需及时与就诊医院沟通并与外伤调查办公室联系,以免影响报销。经外伤调查办公室调查取证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3、廊坊地区以外住院的(需先行垫支住院费用),住院48小时内(因急诊住院的,脱离危险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患者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医保局稽核中心外伤调查办公室填写《外伤备案表》进行备案并填写《承诺书》,待出院后将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收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报送稽核中心外伤调查办公室。经外伤调查办公室调查取证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将已审批的《外伤备案表》及住院手续(住院收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全套病历复印件等)交永清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报销。

   4、河北省以外住院的,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同时需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上进行网上备案,否则经调查取证后符合报销情形的报销比例降低10%

   廊坊地区以外住院的因疫情管控等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备案的,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外伤调查办公室电话进行登记,出院后及时携带住院手续到稽核中心外伤调查办公室进行备案。

  未按上述规定超期备案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二、相关法律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5号令)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伤调查办公室办公地点:永清县武隆南路72号

  办公电话:0316-569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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