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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4-336/2024-08-29/2859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发文日期:2024-08-29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永清县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处置能力,根据《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廊政办字〔2024〕10号)、《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廊坊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永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职责落实情况的督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相关分管局领导
成  员:公路站站长、综规股股长、地道站站长、运管站站长、出租车站站长
下设应急响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大气办,负责协调、督导成员单位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大气办、市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向市大气办、市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市大气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指挥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布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车辆及相关工作。
2.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廊政办字〔2024〕10号)、《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廊坊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永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属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方案,做好对本县域内公路保洁、公路施工扬尘治理、公路用地范围内露天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成区外上路行驶的未苫盖或苫盖不严易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的运输车辆管控、汽修企业行业管理等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工作。
三、响应流程
(一)指令接收
1.县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
2.遇节假日及夜间,局值班人员接收到预警指令后,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二)指令下达
1.接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在 30分钟内将预警指令传达到成员单位。
2.遇节假日及夜间启动应急响应,由局值班人员在30分钟内将预警指令代传达到成员单位。
(三)启动响应
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指令后,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四)落实措施
成员单位在预警启动后,要立即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五)应急解除
市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接到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预警及响应。
(六)总结评估
各相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并于1日内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视频、图片资料)报县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四、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根据《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进一步确定县交通运输局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 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当我市发布预警时,原则上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即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县交通运输局的应急响应措施为:
(一)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低碳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督促货运企业按照市大气办、市局要求对原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4.加强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工地裸露土地进行必要的苫盖,并增加酒水降尘频次。
5.在常规养护作业基础上,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国、省、县道路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保持路面范围内干净整洁。
(二)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
在执行 III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督促货运企业按照市大气办要求对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物料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 II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公路施工作业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所有施工工序。
2.督促货运企业按照市大气办、市局要求对原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四)其它说明
1.公路各相关单位应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
2.对公路工程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问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严防“一刀切”。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严防“一刀切”情况发生。
(三)保持通信畅通。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能及时传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县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方案由县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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