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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9-331/2023-09-14/16224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3-09-14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水务局机构职能设置
水务局机构职能设置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09-14
永清县水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7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清县水务局(简称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不再保留永清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永清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县水务局副科级干部兼任,1名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副科级干部兼任。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水利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渠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协调。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申请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口及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渠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渠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指导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县域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水利科技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各乡镇、经开区、高新区和各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县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渠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六条  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档案、安保、党建、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老干部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及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机关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编制、执行水务部门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调节和监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资产、价费、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对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跨乡河渠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渠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起草水利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水利工作规章制度。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县域内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全县大中型及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县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等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并执行有关制度,对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坝顶兼做公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安全监管。
)农村水务管理股。组织编制大中型灌排工程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台风防御期间全县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股。承担南水北调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量调度管理和生态补水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实施引江水年度利用计划;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配合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县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受水乡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承担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库、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计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河长公室负责河长办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及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河长制年度考核奖惩;组织河长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督办事项进行督察,制定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和问题的督促整改;负责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七条  县水务局机关编制25名(行政编制12名,锁定事业编制13名)。正股级职数7名,副股级职数3名。
第八条  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永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永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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