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8-340/2021-07-14/1705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燕赵-砺剑铸盾2021】永清公安破获一起私藏枪支案 |
【燕赵-砺剑铸盾2021】永清公安破获一起私藏枪支案 |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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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砺剑铸盾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永清县公安局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动力,持续把打击整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作为重点工作,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以严打整治成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近日,龙虎庄派出所和治安大队在工作中获悉龙虎庄乡某村一居民有私藏枪支的嫌疑。得到线索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线索核查专班。通过缜密调查,发现龙虎庄乡某村居民明某曾在酒后因生活琐事到辖区居民黄某家滋事,并疑似持有枪支。 了解情况后,龙虎庄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廊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明某家依法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子弹一发。后通过对疑似枪支进行鉴定,确认该疑似枪支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 目前犯罪嫌疑人命某已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私藏携带枪支弹药及涉枪涉爆物品,凡是非法持有、私藏枪爆物品的,要立即主动上缴;对拒不交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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