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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0/2019-11-21/22545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19-11-21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管理制度
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9-11-21
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在岗出勤及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人员,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科级干部要做遵守机关纪律的表率。
    第三条 完善工作日在岗、外出及请假情况备案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将工作日人员外出及请假情况进行备案,接受局机关全体人员及上级部门监督。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认真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实行纸质签到考勤制度,(正常工作日考勤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下班时间)。各股室负责本股室人员的日常考勤,及时填写《机关考勤表》,务必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备案保存。任何人不得代签,否则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完善不定期查岗制度。局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会同局办公室对机关人员工作日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五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规定时间未参加考勤的视为迟到。考勤结束后一小时内本人未当面向考勤人员补到并说清原因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擅自离岗的,出现一次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章 备案制度
第七条 按照县纪委监委《关于机关效能监察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等离开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经股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书记批准,班子成员报局长、书记批准,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工作时间因私确需短暂外出离开单位的,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按外出备案情形对待。
    第八条 按照县两办的相关规定,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因事外出的,一般工作人员须报股室负责人知晓,股室负责人须报主管局长知晓,班子成员须报局长、书记知晓。需要备案的要到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事假。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事假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
    (一)一次申请事假1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一般工作人员报股室负责人批准;股室负责人报主管局长批准;局班子成员报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一次申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一般工作人员需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书记批准;局班子成员须经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一次申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一般工作人员需经股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书记批准;股室负责人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书记批准;局班子成员报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病假。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养的,按程序申请审批,执行相应工资。
   (一)病假申请程序
    1.一次申请病假1天(含)以内的,本人须填写请假审批卡。一般工作人员报股室负责人批准;股室负责人报主管局长批准;局班子成员报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2.一次申请病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般工作人员需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书记批准;局班子成员报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3. 一次申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股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书记批准,并将审批卡报局办公室备案。
4、一次申请病假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卡并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股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核后局长、书记审核批准后加盖公章,分别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
   (二)工资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病假两个月(含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按全额标准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自第三个月起至病假结束,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满10年的,工资按全额标准执行;
   (2)工龄不满10年的,工资按80%标准执行。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自第七个月起至病假结束,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满10年的,工资按80%标准执行;
   (2)工龄不满10年的,工资按70%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工作人员,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二条婚假。
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员,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8天。并按照《永清县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到办公室进行请示、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产假。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一)女性人员产假为158天。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158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证明的意见,给予假期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假期42天。
(三)女性人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院出具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人员,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6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0分钟。
第十五条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5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并按照《永清县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到办公室进行事后报备工作。
第十六条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参照事假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年休假。
所有人员年休假需经股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书记批准。考虑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年休假时间安排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股室一般同时只允许一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股室工作人员较多的由股室负责人安排。
(一)年休假执行标准: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6、上述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7、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的;
   5、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假、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除异常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当面请假情形外,一般不得以电话和微信等方式请假。确需电话请假的,须向局长、书记电话请示、说明情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含他人代为请假)的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请假期满应按程序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如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违反机关纪律行为的,在全局机关予以通报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当月迟到、早退、脱岗1至2次的或旷工1至2天的由主管局长予以当事人谈话提醒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室存档。
   (二)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次(含)、不满5次的,累旷工超过3天(含)、不满5天由主管局长予以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室存档。
   (三)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5次(含)的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由主管局长予以当事人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室存档。
   (四)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予以当事人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及遵守机关纪律情况,纳入年终评议考核内容。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等违反机关纪律达到10次或累计旷工达到15天,当年度工作评议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对在病、事假中弄虚作假工作人员,经调查确有问题的,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将提交县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委给予严肃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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