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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0/2023-05-29/22748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发布机构:刘街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05-29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关于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刘街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29
为加强建设秩序管理,提高依法管控能力,预防和禁止违法建设,落实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永清县违法用地监督管理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压实各级责任,逐级落实我乡党政正职、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各级责任人以及乡执法队的监管责任,对我乡域内所有组织(集体)或村民的建设行为做到网格化长期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加大违建监管强度、政策宣讲力度,发现违建苗头第一时间依法管控,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事件发生,确保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违法建筑早拆除、违法用地早复耕。同时根据违建、卫片新增数量,依法依规对各级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二、监管范围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全乡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或者违反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住宅。
三、具体职责
)乡政府职责:
1、乡政府是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含小区、河渠)违法建设预防、处置的组织、领导、实施、协调、督查、考评,落实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乡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含河渠)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预防信息员队伍,组织开展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
3、负责对房屋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
4、负责建设和建筑用电、用水、用气以及作经营用房等的审核认定;
5、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和拆除工作;
6、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矛盾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7、乡执法队连同网格化预防信息员队伍负责定期对全乡范围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重点关注各村是否有建设完成或建设中的违建,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支书须主动配合执法队工作。
村委会的职责: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本村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监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支委分管人员是主要责任人,“两委”干部是具体责任人。
2、以户为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两委”干部的分管责任区域,制作责任范围示意图,责任到人,上报乡政府备案。组织网格员开展违法建设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教育、动员违法建设当事人自拆;自拆有困难的,帮助拆除,对不听劝阻、拒不拆除的,及时上报乡政府;
3、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发利用集体土地,不得自行开发建设、不得与建设单位私自签订开发建设协议。
4、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建筑用电、用水、用气、作经营用房等提供证明。
四、违建监管网格化台账
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所包村街如有改动,本台账中责任分工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包片、包村干部如遇调整,应做好所包村街违建监管相关工作的交接。
违建监管网格化台账详见附件1。
五、严格建设审批流程
为从源头杜绝新增违建,对我乡各村建设行为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村民自建住房、厂房等建筑须由乡政府审核相关手续、资质、土地类型且通过审核,经片长签字后方可到相关县级部门进行建房审批。
1、建房村民向村级组织提出建房申请,村级组织研究讨论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建房申请表,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报乡政府审核。
2、乡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用地进行联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用地进行审批后,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加审核意见。
3、乡政府要在收到材料7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之申请人。
4、原则上拒绝申请占用农用地以及农用地转用审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政府“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各包片领导任组员的刘街乡违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人员见附件2),将加强违建监管作为我乡重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监管,坚决避免违建事件在我乡发生。
(二)定期调度通报。每月由领导小组组织各级责任人召开一次调度会,对本月违建监管、卫片处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监管得当、处理有效的责任人通报表扬,在评先评优、项目分配、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具体问责办法依照《永清县违法用地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暂行)》第三章执行,详见附件3。
(三)强化队伍建设。乡执法队积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最近法律法规,定期到上级部门学习,提升执法能力。同时加强与各村网格员队伍的联系,探索共同有效监管工作模式。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微信群、高音广播等途径对我乡违建监管政策与自建房审批制度的宣传力度,遏制违建动力,杜绝新增违建。
                                    
 
2023年5月26日
刘街乡人民政府
 
 
 
 
附件1
刘街乡违建监管网格化台账
包片领导 村街 包村干部 包片领导 村街 包村干部
刘  军 杨青口 焦俊超 刘经纬 大五间 李桂颖
张俊海 渠  头 张珀玮 小五间 李子轩
王  林 大辛庄 付振亚 王  波 陆  街 王亚杰
二辛庄 郭广林 刘  街 武海柱
武美璇
郭丽威 彩木营 张  海 刘忠义 西辛庄 张庆山
徐  街 路光辉 东辛庄 崔秀涛
苏伟 南  一 邢育华 王志伟 李家口 张  琳
南  二 任智超 西兴庄 王书华
刘长艳 西  务 王沛忠 巩建设 李通庄 王  宾
乔  街 王红丽 南范庄 赵  磊
谷东旭 陈  街 刘国立 刘建平 胜  利 张  锁
枣  林 安文远 团  结 张万良
范玉洁 王  街 李洪庆 建  设 赵崇玉
 
附件2
刘街乡违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敬涛
副组长:庞金星
组  员:刘  军、苏  伟、刘经纬、王志伟、刘长艳
王  波、刘忠义、王  林、谷东旭、郭丽威、刘建平
巩建设、范玉洁、张俊海
 
 
 
 
 
 
 
 
 
 
 
 
 
 
附件3
永清县违法用地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暂行)
 
第三章  问 责
第十九条 问责的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工作约谈;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诫勉;
6.党纪、政务处分;
7.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区、办)、村(居)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村街季度卫片新增违法用地行为达到2宗的对村街负责人问责。乡镇(区、办)季度卫片新增违法用地行为达到4宗的对乡镇(区、办)执法队长、主管副职问责;达到6宗的对乡镇长问责;超过6宗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2.季度存量违法用地整改比例排名全县倒数前三的对乡镇(区、办)主管副职问责,连续2个季度排名倒数前三的对乡镇长问责,全年排名倒数前三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发生新增的,出现1起对村街负责人、乡镇(区、办)执法队长和主管副职问责;出现2起对乡镇长问责;出现3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4.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列入国家、省督办的,对乡镇长问责;本年度内累计出现2起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5.季度考核新增卫片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10%的对乡镇(区、办)执法队长、主管副职问责;连续2个季度新增卫片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10%的,对乡镇长问责。全年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10%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6.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7.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用电、用水、用气、用作经营用房等进行审核认定或者为违法建筑出具用电、用水、用气、经营场所证明的,出现1起的对村街负责人和乡镇(区、办)相关工作人员问责,出现2起的对乡镇(区、办)主管副职问责,出现3起的对乡镇长问责,出现4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8.本单位违法建设或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建设未能及时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9.因违法建设问题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督查、挂牌督办或者约谈,或被上级部门列为重点乡镇(区、办)管理的,出现1起对村街负责人和乡镇(区、办)相关工作人员问责,出现2起对乡镇(区、办)主管副职问责,出现3起对乡镇长问责出现4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10.因违法建设未及时处置,引发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1起对村街负责人和乡镇(区、办)相关工作人员问责,出现2起对乡镇(区、办)主管副职问责,出现3起对乡镇长问责,出现4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
11.经开区、高新区违法用地达到对乡镇长问责标准的,对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高新区主管正科级干部问责;达到对乡镇党委书记问责标准的,由经开区、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向县委常委会议做出深刻检查。发生重大问题的,按程序上报上级纪委监委;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及其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城区段河渠内新增违法建筑,影响排水、泄洪等,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出现1起的对主管部门副职问责,出现2起及以上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2.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筑,影响通行安全的,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出现1起对主管部门副职问责出现2起及以上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3.接到举报或交办不及时依法查处,工作措施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的,出现1起对主管部门副职问责,出现2起及以上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4.拆除违法建筑中,相关协助部门配合不力,保障不力,致使工作无法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5.违反相关规定,批准用地、建设、施工或办理证照以及以罚代批、代拆的,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6.本部门或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建设未能及时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7.在违法建设处置任务交办、督办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或拆除的,出现1起对主管部门副职问责,出现2起及以上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乡镇(区、办)、村(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经教育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虚假整改的;
3.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及时处置的;
4.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四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的同时,县、乡镇(区、办)两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六条 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当问责的线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问责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县、乡镇(区、办)两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不履行违法建设预防和处置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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