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8-340/2024-06-05/2810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县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廊坊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
廊坊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 ||||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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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4、《河北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三、征收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收费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的确认,税务部门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六、征收程序 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七、减免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八、监督举报电话 0316-238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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