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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2/2020-12-24/1973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体育发布机构:县教育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0-12-24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0-12-2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紧急救助或转移安置群众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被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灾害分项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我县的以下灾害,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灾害威胁时,对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并对因灾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实施紧急救助和临时救济,适用于本预案。

  1自然灾害

  (1)干旱、洪涝、风雹、雪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

  (2)地震、地裂等地质灾害;

  (3)对农经作作物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病虫害。

  2、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的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2)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3)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4)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5)依靠群众,依法施救;

  (6)社会动员,军民结合。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多部门协调联动,迅速转移安置灾民,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一)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指挥中心

  1、领导组织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粮食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2、组织成员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供电局、县红十字协会、中国移动永清分公司、中国联通永清分公司、中国网通永清分公司、县武装部、武警永清支队、消防一大队、各乡镇工业区、街道办等主要负责人。

  3、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

  (二)职责化分

  1、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灾害发生后,在准确查灾、核灾、报灾的基础上,由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确定预案启动时机和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各成员部门按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2、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对指挥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中心做出的各项决定,综合处理救助工作具体事宜。

  3、成员单位职责

  县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客观地发布灾情及灾民转移安置信息、宣传报道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查明核实灾情,向各级部门报送灾情及灾害救助组织实施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做出灾害评估。组织救灾捐赠,向灾区紧急调拨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各有关部门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财政局:安排各级应急救灾资金,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到位。

  商务局:负责调拨和供应各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救灾急需物资,包括衣被、帐篷、日常必须生活用品等。

  县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好用粮用油计划,储备、救灾用粮,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粮油下拨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灾民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力量救治伤病员,做好疾病、疫情传播和蔓延的防治工作。

  县农业局:储备及调拨农业育苗、育种、化肥、病虫防治药剂,组织农业科技力量,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县交通局:负责毁损道路、桥梁的抢修及组织、协调向灾区运输各类救灾物资,提供人员转移安置交通工具。

  县公安局: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负责各类安全保卫工作。

  网通、移动、联通公司:提供用于通讯指挥联络的设施设备,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各类民兵开展转移安置灾民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工业区、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及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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