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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8-333/2022-10-05/16247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2-10-05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水土流失危害确认指南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指南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10-05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办事指南
 
一、承办机构
永清县水务局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等。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本行政确认事项不收费
五、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追责情形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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