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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3-01-06/2433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3-01-06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1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1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06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3〕第 001号
当事人:  廊坊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 逸品华庭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地下车库车位未按规划建设。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2  年 12 月3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2010号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参照《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逸品华庭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地下车库车位未按规划建设的行为处以违法工程造价10%罚款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12.88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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