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5-347/2024-06-21/2800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2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2 | ||||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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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王砚君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02号 经查明,2024年6月14日王砚君所有冀RD8512渣土运输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从永清县宏业路运输渣土到永清县西关村,途径永清县宏业路,该车辆运输渣土过程中未进行苫盖,造成了道路遗撒。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4 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第001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7、基准编号C060308501之规定,该行为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王砚君运输渣土苫盖不严造成道路遗撒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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