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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07-30/28300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07-30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4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4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30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
当事人:杨绍江                                  
   经查明,2024年7月26日杨绍江所有冀RE2962渣土运输车辆为重自卸货车从永清县宏业路运输渣土到永清县大麻庄,途经宏业路与府东街交口,该车辆运输渣土过程中未进行苫盖,造成了道路遗撒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4 年7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G00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7、基准编号C060308501之规定,该行为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杨绍江运输渣土苫盖不严造成道路遗撒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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