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45-347/2024-09-12/2880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4-09-12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12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委永清决〔2024〕4 号
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FQM635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汽配小微企业创业园 B-10 号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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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检查交办,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对你(单位)伪造检测报告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为廊坊旭博涂立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CH-OBG-2401-123-1),采样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整份报告上无实际工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单上也没有工况数据。现场查看
厂区 DA002 排放口进口当天采样视频,视频中有两名采样人员进行了流速检测
的准备工作,大约 2 小时的采样过程全程(16:39~18:41)没有对 DA002 排放口
的进口用气袋(2L)采样,查看旭博公司分表计电 APP 内 DA002 排放口设备电源
用电,旭博公司于采样当天 17 时 45 分开始停电和环保设施关机,设备关机后采
样人员还在继续采样。属于未开展监测直接编造虛假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
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
假监测报告。”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
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
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基准》(其他类)序号:182: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 1
次的,为情节一般:1%-60%,配合检查的: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处最高处罚额五十万元的 1%-60%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罚款(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户名: 永清县财政局
账号: 9130030100193188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廊
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6000012 号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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