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5-347/2024-10-23/2916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9(4)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9(4) | ||||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 ||||
|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韩振清 经查明, 你负责监理的永清县重建受灾学校项目(管家务中学)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教学楼悬挑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上述事实,以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建议书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 年 9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听告字〔2024〕第JZ003-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执行标准(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