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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10-23/2916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0-23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9(4)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9(4)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009-4

当事人: 韩振清

经查明, 你负责监理的永清县重建受灾学校项目(管家务中学)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教学楼悬挑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上述事实,以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建议书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  9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听告字2024〕第JZ003-04),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执行标准(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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