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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6/2021-07-20/2286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7-20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永清县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7-20
为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监管 ,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辖区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均应列入随机抽查对象,编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二条  县司法局建立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纳入的执法检查人员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永清县政府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2 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
第五条  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0%。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相结合实施检查,以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笔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不配合检查且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不予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遵守相关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未明确具体事由、事项、内容、对象即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行为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对其行为进行举报,举 报电话: 0316-6681300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清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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